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信息系统”模拟测试及2013年下半年银行票据凭证征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确保2013年8月16日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顺利上线运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拟于系统正式运行前,在全国范围内再次进行系统集中模拟测试工作。现就模拟测试事项以及2013年下半年银行票据凭证订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模拟测试工作安排 (一)测试时间: 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8月15日 (二)测试地区:除三个试点省份(江苏、陕西、黑龙江省)以外的全国其余33个地区(含大连、青岛、宁波、厦门4个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所在地区,下同)。 (三)测试票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下同)、商业汇票。 (四)测试登录网址:http://106.120.236.211或http://1.202.198.157:8080。 (五)测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1)7月29日—8月9日为模拟测试阶段。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银行本票、支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凭证以及地方性银行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订货的模拟测试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区内银行及时登录系统,核对各项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收货信息和结算信息),要求具有审核权限的银行认真审核下辖机构各项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系统用户信息确认无误后,各银行按照规定票种订货要求填报票据订货单(如不订购某一票种,则征订数量填写为“0”),并提交上级行审核。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银行订单汇总后,应及时报送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全国性银行总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订货的模拟测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组织会员行银行汇票订货的模拟测试工作。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将本系统内银行报送的订单汇总后,应及时报送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如需统一填报本系统汇票订单的,应于8月9日前完成填报,并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2)8月10日—8月15日为系统完善阶段。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集中解决测试阶段发现的各项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二、系统正式运行及2013年下半年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安排 2013年8月16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系统开放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6日。期间各行通过系统发送订货信息。9月17日系统将关闭,原则上不再接受订货。未及时订货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追加订货的银行,应通过人民银行进行申请。 为保持订货量统计准确,2013年下半年票据凭证订货仍实行系统发送与纸质填报(纸质订单格式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附件)并行的方式。各订货单位要严格审核,确保系统、纸质报送数据一致。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每年集中订货的3月和8月。自2014年8月起,各订货行一律通过系统报送订货信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不再接受纸质订单。 订货登录网址:http://www.yhpjgl.com (注:该网址域名为“银行票据管理”的拼音首字母组合。如无法访问,请登录http://106.120.236.211) 三、相关要求 (一)各行要按照要求组织系统模拟测试工作。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人民银行副省级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统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订货组织工作。指导订货单位合理匡算票据用量,逐级认真填报,确保汇总订货单及时报送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便于印制企业组织生产。同时要严格审核所辖地区银行机构的订货资格,避免银行机构订购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票据凭证。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银行票据凭证制版批复时,应在批复文件中标明申请制版银行的行别代码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明确批复同意制版的票据种类。未取得人民银行相关制版批复的银行,不得进行票据凭证订货。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银行票据制版联系人:剡玙莹 联系电话:010-59062068 系统相关业务及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400-010-2888 传真:010-59062101/2198 邮箱:pj@zhongchaoshiye.com,tech@zhongchaoshiye.com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年7月25日